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招教你避坑自救学习笔记

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招教你避坑自救学习笔记不动产物权的取得非基于法律行为者,有继承、强制执行、征收照价收买、法院判决或依法律规定等情形,分别说明如下:(一)继承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。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,继承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,包括不动产物权(所有权、抵押权、地上权等)(第1147条、第1148条)。于登记前,继承人即取得该不动产物权。继承的不动产物权应为变更登记(继承登记)得由任何继

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招教你避坑自救学习笔记

不动产物权的取得非基于法律行为者,有继承、强制执行、征收照价收买、法院判决或依法律规定等情形,分别说明如下:

(一)继承

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。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,继承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,包括不动产物权(所有权、抵押权、地上权等)(第1147条、第1148条)。于登记前,继承人即取得该不动产物权。继承的不动产物权应为变更登记(继承登记)得由任何继承人为全体继承人声请之。继承登记应于继承开始之日起,6个月内为之(“土地法”第72条、第73条)。自继承开始之日起,逾一年未办理登记时,经该管地政机关查明公告继承人于3个月之内声请登记,并已书面通知继承人,逾期仍未声请者,得由地政机关列册管理,期间为15年,逾期仍未声请者,移请“财政部财产署”公开标售(“土地法”第73条之1)。需注意的是,为执行“土地法”第73条之1规定,“内政部”颁订有“未办继承登记土地及建筑改良物列册管理作业要点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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